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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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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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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销待遇
基础型门诊保险待遇:属于《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型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按如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站80 %、一级医院70 %、二级医院50%。
提高型门诊保险待遇:在享受基础型门诊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中的医疗费用,甲类按100%纳入支付范围,乙类按80%纳入支付范围后,按如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站80 %、一级医院70 %、二级医院50%。并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可在选定的定点医院享受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不低于56元/人·次)。
9.参保人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自伪造、涂改居民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欺骗或冒名顶替享受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违反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如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10.诊疗规定:定点医院为参保人诊疗时按照一天1诊次(急诊除外),每诊次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中草药方剂每剂费用不得超过5元、每处方不得超过3剂的原则给药。每诊次只能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金,最多允许同一医生开中、西药处方各1张。不同医生开具的处方按不同诊次计算,参保人只能选其中一诊次进行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现场结算。
11.现场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就诊结算时只需缴交个人自付部分即可。
12.享有特定门诊资格的参保人,诊治该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报。特定门诊参保人如同时购买了居民门诊保险的,特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用完后,仍可享受居民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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